4.3 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


4.3.1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人员净化、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并应根据需要设置生活用室和其他用室。
4.3.2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存放雨具、换鞋、存外衣、更换洁净工作服等人员净化用室。
    2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以及空气吹淋室、气闸室、工作服洗涤间和干燥间等可根据需要设置。
4.3.3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净化用室的入口处应设净鞋措施。
    2 存外衣、更换洁净工作服的房间应分别设置。
    3 外衣存衣柜应按设计人数每人设一柜,洁净工作服宜集中挂入带有空气吹淋的洁净柜内。
    4 盥洗室应设洗手和烘干设施。
    5 空气吹淋室应设在洁净区人员入口处,并与洁净工作服更衣室相邻。单人空气吹淋室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洁净区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
    6 严于5级的垂直单向流洁净室宜设气闸室。
    7 洁净区内不得设厕所。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设前室。
4.3.4 人流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流路线应避免往复交叉。
    2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布置应按人员净化程序(图4.3.4)进行布置。

图4.3.4 人员净化程序

图4.3.4 人员净化程序

4.3.5 根据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和工作人员数量,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建筑面积应合理确定,并宜按洁净区设计人数平均每人2m2~4m2计算。
4.3.6 洁净工作服更衣室、洗涤室的空气净化要求宜根据产品工艺要求和相邻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确定。
4.3.7 洁净室内设备和物料出入口应根据设备和物料的性质、形状等特征设置物料净化用室及其设施。物料净化用室的布置应防止净化后物料在传递过程中被污染。


条文说明

4.3 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
4.3.1、4.3.2 人员与物料进入洁净室会把外部污染物带入室内,特别是人员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污染源,不同衣着、不同动作时的人体产尘量见表5。从表5中数据可见,身着普通服装的人走动时的产尘(大于或等于0.5μm)量可达近300×104pc/(min·人)。根据国外有关资料报道,洁净室中的灰尘来源分析见表6,来源于人员因素的占35%。对洁净室空气抽样分析也发现,主要的污染物有人的皮肤微屑、衣服织物的纤维与室外大气中同样性质的微粒。由此可见,要获得生产环境所需要的空气洁净度,人员与物料的净化是十分必要的。
    存放雨具、换鞋、存外衣、更换洁净工作服用室是人员净化用室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人员净化用室的必要部分。生活用室应视车间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车间规模及工艺特征等具体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如车间规模较大、人员集中或工艺为暗室操作的洁净室应设必要的休息室。
    鉴于第4.3.1条、第4.3.2条仅为原则性通用规定,本次修订修改为推荐性条文。

表5 不同衣着、不同动作时的人体产尘
表5 不同衣着、不同动作时的人体产尘

表6 洁净室内粒子来源分析
表6 洁净室内粒子来源分析

4.3.3 本条对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作出规定。
    1 净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员净化用室入口处不致受到严重污染。国内多数洁净厂房人员入口处设有擦鞋、水洗净鞋、粘鞋垫、换鞋、套鞋等净鞋措施。
    为了保护人员净化用室的清洁,最彻底的办法是在更衣前将外出鞋脱去,换上清洁鞋或鞋套。现有洁净厂房工作人员都执行更衣前换鞋的制度,其中不少洁净厂房对换鞋方式作了周密考虑,换鞋设施的布置考虑了外出鞋与清洁鞋接触的地面要有明确的区分,避免了清洁鞋被外出鞋污染,如跨越鞋柜式换鞋,清洁平台上换鞋等都有很好的效果。
    2、3 外出服在家庭生活及户外活动中积有大量微尘和不洁物,服装本身也会散发纤维屑,更衣室将外出服及随身携带的其他 物品存放于专用的存外衣柜内。考虑到国内洁净厂房当前的管理方式和习惯,外出服一般由个人闭锁使用,按在册人数每人一柜计算是必要的;洁净工作服柜一般也可按每人一柜设计,但也有集中将洁净工作服存放于洁净柜中的,置于洁净柜中更为理想。为避免外出服污染洁净工作服,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存外衣、更换洁净工作服的房间应分别设置。
    4 手是交叉污染的媒介,人员在接触工作服之前洗手十分必要。操作中直接用手接触洁净零件、材料的人员可以戴洁净手套或在洁净室内洗手。
    洗净的手不可用普通毛巾擦抹,因为普通毛巾易产生纤维尘,最好的办法是热风吹干,电热自动烘手器就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由于人员净化的净鞋措施、存外衣和更换洁净工作服房间的分隔以及洗手设施的设置,均为了减少甚至消除洁净室工作人员带入的污染物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所以本次修订将本条第1款、第2款、第4款改为推荐性条文。
    5 工业洁净室设置空气吹淋室的理由是:
    1) 在一定风速、一定吹淋时间的条件下,空气吹淋室对清除人员身上的灰尘有明显效果。
    本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吹淋室效果的测定”的科研项目,对于经吹淋与不经吹淋两种情况的人员散尘量作了大量的测试对比。结果表明,吹淋室的吹淋效果,对大于或等于0.5μm的尘粒约为10%~30%,对大于或等于5μm的尘粒约为15%~35%。
    2) 吹淋室具有气闸的作用,能防止外部空气进入洁净室,并使洁净室维持正压状态。
    3) 吹淋室除了有一定净化效果外,它作为人员进入洁净区的一个分界,还具有警示性的心理作用,有利于规范洁净室人员在洁净室内的活动。
    4) 国内洁净厂房的现状是:在统计的38个洁净厂房中,约80%设有空气吹淋室。
    关于吹淋室的使用人数,主要取决于每人吹淋所需时间和上班前人员净化的总时间。参考计算方法:假定洁净室自净时间为30min,换鞋、更衣占去10min,上班人员总吹淋时间为20min。设每人吹淋30s,另加准备时间10s,则一台单人吹淋室可供30人使用。
    当最大班使用人数超过30人时,可将两台或多台单人吹淋室并联布置。
    垂直单向流洁净室由于自净能力强,无紊流影响,人员产尘能迅速被回风带走而不致污染产品,鉴于这种有利条件,也可不设吹淋室而改设气闸室。
    吹淋室旁设通道,可使下班人员和卫生清扫或检修人员的进出不必通过吹淋室,起到保护吹淋设备的作用,同时也方便检修期间设备、工具等进出。
    洁净室(区)是否设置空气吹淋室,各洁净厂房做法不一,但在原规范中规定:“空气吹淋室应设在洁净区人员入口处,并与洁净工作服更衣室相邻。”因为本款作为强制性条款,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以为“所有洁净室均应设置空气吹淋室”。实际上本款规定并不是要求所有洁净室均应设置空气吹淋室,只是要求当需设置空气吹淋室时,应如何设置。为此,本次修订将本款改为推荐性条款。
    7 洁净区内设置厕所不仅容易使洁净室受到污染,还会影响洁净区的压力控制。原规范规定洁净区内不宜设厕所,为了强调洁净区内不得设厕所的要求,本次修订将“不宜”改为“不得”,但该款条文仍为推荐性。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设在盥洗室之前,厕所设前室作为缓冲,前室还应放置供人员入厕穿用的套鞋。
4.3.4 人员净化应当循序渐进,有一个合理的程序,在净化过程中,避免已清洁部分被脏的部分所污染。根据目前国内洁净厂房常用的人员净化程序,本规范提出了一次更衣(盥洗前存外衣)、一次吹淋的人员净化程序。由于本条第1款只是对洁净厂房中人流路线的原则性规定,本次修订改为推荐性条文。
4.3.5、4.3.6 关于人员净化用室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主要参考了有关资料提出的面积指标和部分洁净厂房实际采用的指标,并进行统计后得出的。人员较多时,面积指标采用下限;人员较少时,面积指标采用上限。
    近年来,国内设计、建造的洁净厂房,一般是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或洁净厂房的布局情况按相邻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等级确定洁净工作服更衣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还有一些洁净厂房虽然没有对洁净工作服更衣室、洁净工作服洗涤室提出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但室内采用高效空气过滤送风系统,或将洁净室内的净化空气部分地引入更衣室、洁净工作服洗涤室。为此,本次修订时对洁净工作服更衣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宜低于相邻洁净区1级~2级和“洁净服洗涤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宜低于8级”的规定取消,修改为将更衣室与洁净工作服洗涤室对空气净化要求的相关内容的规定合并在一条内:“宜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和相邻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确定”。不再规定具体的“等级”或“等级范围”。
4.3.7 鉴于本条有关物料净化的规定主要涉及影响空气洁净度或产品生产过程的可能被污染,且在原规范实施过程中一些行业的洁净厂房设计、建造中执行本条规定难度较大,为此本次修订改为推荐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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